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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中夏:互联网金融的七变与三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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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7 22:41:3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和讯银行消息 2013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金中夏在公开场合表示,互联网金融利用网络技术搭建于传统金融模式,降低成本,极大扩展金融市场 ,它不仅对互联网经济起到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还客观上有利于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利于经济的转型和升级,对现有的金融模式和格局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冲击。



  同时,他阐释了互联网金融的变与不变,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七大变化。



  首先是互联网金融基于商业模式的创新,为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手段。比如支付宝、P2P的网络信贷,以及各种投融资平台等等。



  第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依赖于信息技术的支持,打破了传统金融业网点的限制,使得金融客户群体迅速扩大,缓解了低端客户享受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催生了新的金融中介形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趋于模糊。除了产生第三方支付、P2P和网络信贷等以外,众多电子商务公司正在利用这些创新思维搭建新的平台。事实上是降低了各种金融服务的准入壁垒。



  第四,互联网金融正在迅速向传统金融业渗透,冲击现有的竞争格局和经营理念。商业银行正在按照客户需求进行流程再造;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也试图加强其客户账户的支付结算功能,提供投资交易、购买理财产品、日常消费支付以及现金管理等服务。



  第五,互联网金融对利率市场化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化的发展是个极大的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大量的非金融机构得以提供金融服务,降低了金融服务的准入门槛,银行、证券和保险放心保)这些不同领域的业务得以互相渗透,分业经营和监管的格局受到了冲击。投资者可以依据大数据提供的优势对借款人进行市场化、差别化的利率定价。



  第六,互联网金融对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国内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的主要做法是通过常规监管方式在互联网环境下加以延伸,实施对网上银行、电子支付和交易等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



  在我国,经过多年的摸索,已对非金融机构支付监管为切入点,兼由中央和地方分层监管,民事法律的规范,以及行业自律等方式将部分的互联网金融纳入监管。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特别是技术往往领先于监管,且易于跨区域、跨行业经营,难以完全套用现有的分业监管框架。如通过互联网支付平台销售货币基金的行为,已经非常接近于提供存款替代性产品,具有监管套利特征。整体而言,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从信息中介转向信用中介的趋势。



  第七,是金融电子化与互联网条件下货币的概念和形式正在产生进一步的演变。在过去二十年来,随着货币发行、储值和支付技术的不断进步,货币的表现形式经历了三次演变。第一次演变是代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信用的传统货币广泛的使用了电子支付的方式。这其中所涉及的货币仍然是基于银行信用的货币概念,是传统货币的电子化。



  第二次演变,是出现了代表特定发行商信用的电子货币,欧盟委员会将电子货币定义为电子货币发行商通过收取货币资金发行的用于支付交易目的,而且能够被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接受的电子化货币价值。美国财政部认为预付费业务相关的电子货币必须基于真实货币,电子货币是发行者基于真实货币发行的二次货币。持有电子货币,意味着持有者具有以其持有的电子货币向发行者兑换等价的现金或存款的权利。



  第三次演变,是脱离真实货币,在特定的互联网平台中仿造现实货币的部分特征创造出来的一种支付工具,一般被称为虚拟货币。如比特币。

  他表示,互联网金融虽然带来了很多新的变化,但是在这个变化后面其实我们也看到还有很多不变的东西。



  第一,互联网金融所从事的各种新金融业务总的来说仍然是反映了储蓄向投资的转换,涉及到资金跨空间和时间的配置,因此,它仍然具有传统金融所固有的不确定性,涉及对风险的管理。



  第二,不管是哪一种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实际上你若仔细给它按性质划分,仍然可以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从互联网直接融资来看,它实际上仍然存在投资者权利的界定和保护的问题,而且从事这种直接融资的互联网平台本身的信用和可靠性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老问题。



  第三,从互联网所从事的间接融资看,它仍然是一个资产负债管理问题,是资产和负债的转换,涉及到期限的转换,这里面就有期限错配的风险,有信用的风险,有流动性的风险,以及经营者本身的资本金责任问题。当然,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找到很多新的解决办法,但是这种解决办法仍然是要服务于刚才说的那些风险管理的需要。而且这个新的解决办法从长期来看有什么新的问题产生,还需要在实践当中加以检验。



  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金中夏表示,统筹考虑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应该从国家战略的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要兼顾鼓励创新、保证金融稳定和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需要,要发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手段。可借鉴国际经验,将吸收存款和公开发行和交易证券的机构纳入监管框架。另外,在反洗钱、国际监管合作和网络金融交易认证等方面监管者还需要拓展它的视野和工具。



  今年3月18日美国财政部发布指引《规范虚拟货币的管理》。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目前存在两个主要的关注点,一是是否需要对发布机构设立准入门槛,以及这个门槛要高到什么程度。二是是否需要对发行机构确定赎回义务,是否要100%的赎回,以及相应的预防性流动性安排。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货币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把预付卡的发卡主体纳入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商当中进行监管。美国政府将对比特币或其他虚拟货币提供经纪和转帐服务的机构作为货币服务机构加以监管。我国目前有关虚拟货币的管理对象主要是网络游戏币,是为了限制它进入实体经济。



  具有较高流动性和现金替代性的电子货币,如果它没有100%的官方货币作为它的发行准备,发行机构就具有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并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一国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货币政策传导和效果产生影响。因此电子货币一方面固然有好处,但另一方面也有潜在不良的效果。主要表现就是在一个统一的货币区中出现了事实上不同的货币,它的支付和流通是被限制在不同的区域或者是行业当中,这实际上造成一种货币的割据或者是市场分割,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不是一个与商品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货币化过程,而是一个去货币化过程。因此现在要对它加强监测、分析乃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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