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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提问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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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3 18:04: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此次央行检查,提出的问题主要如下:1,交易资格问题。2杠杆问题,3,期货资质问题,4,洗钱隐患,5第三方托管问题。
1:2013年证监会发文认定比特币为虚拟商品,任何商品都有交易需求,只要不是专卖物资企业一般均可经营,比特币作为无部门管辖归属的电子虚拟商品,是否需要专卖资格审批需要探讨,但在无部门管理的情况下先行先试的交易所经营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
2:杠杆问题:杠杆问题实际是个融资资格和杠杆倍率问题,近年来国内P2P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3000多家公司99%是软件科技或投资管理公司资质,银监会尚未开始对该行业核发牌照是事实,交易所也不可能拿到。也符合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至于5倍杠杆倍率是交易所对于比特币这样有特殊变现能力的优质抵押资产提供的抵押认可,比起房产或其他资产抵押安全性高很多,交易所作为比普通互联网公司具备更优质抵押物把控能力的公司,即使10倍杠杆也属于市场问题。不要用常规的金融知识揣测风险,至今为止没有一个交易所的抵押物出现违约也显示了比特币抵押资产比实物资产的优越性。但杠杆对于价格波动敏感,但风险比期货还是低很多,期货至少是20倍杠杆。
3:期货交易资质问题,这个问题本人国家对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管理法规不太清楚,在互联网时代农产品,邮币卡都有电子交易市场,应属于各部委管辖范围,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期货交易的需求是肯定的,但是核发资质归属哪个部门尚不明确。
4:洗钱隐患,这个属于洗脑宣传,妖魔化比特币的一个说辞而已,从宋朝交子诞生开始,现金就替代黄金成了人类洗钱的主力品种,我们口袋里的纸币都有着天然罪恶,数字货币是现金的替代品的历史趋势已经明朗。作为虚拟商品的比特币具有马克思认为的作为商品一般等价物的天然资质,叫不叫货币其实无所谓,洗不洗钱也与他本身无关。
5:第三方托管问题:这是一个投资望眼欲穿的问题,13年文件不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为比特币结算服务,各部门都怕粘包对比特币避之唯恐不及,交易投资者的权益难以保障,很多交易者不敢把资金放在平台,宁愿用高杠杆购买比特币降低本金风险,这也是千分之一费率的成因,如果各部委都像今天这样跑步进入交易所解决新时期的新问题就好了。
最后说一句题外话的假设:想当年如果秦始皇禁止黄金的话,黄金就可能大量流入匈奴,那样历史上可能就没有后来的大汉了,我们应该从历史的角度来认真对待数字货币问题,尽管未来的数字货币未必是比特币这个虚拟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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