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法官介绍,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一项罪名,对此类网络盗窃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立法规制。该罪名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院、最高检,还在去年九月份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确定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此案中,有超过10人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此案是临海法院自该《解释》实施以来,首例涉及多省、市被告人相互配合、分工明确,从传播木马病毒,到盗号、销号形成完整产业链的网络犯罪。这36人仅仅只是这个团伙案中的一部分。公安机关称,涉案人员有数百人之众,查获涉案电脑100余台,银行卡百余张,已查明涉案金额达500多万元,其涉案人员之多、影响范围之大、涉案金额之巨,无疑创下了同类案件的全国之最。
法院认为,裘某、苏某等19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木马、扫号器等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钱某、陈某等17人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而予以收购并转卖,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审理,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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